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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三宰相——南宋史氏家族传(23)

时间:2009-02-13 19:19来源:春秋 作者:郑传杰 点击:
绍兴十四年,史浩母亲六十岁了。六十大寿,是一件大事,但史浩家里贫穷,没法给母亲过一个体面的生日。然而出于对母亲的一片孝心,史浩便到天童街亲友处借来坊钱为母亲祝寿。史浩把母亲生日的礼节安排得十分隆重,

绍兴十四年,史浩母亲六十岁了。六十大寿,是一件大事,但史浩家里贫穷,没法给母亲过一个体面的生日。然而出于对母亲的一片孝心,史浩便到天童街亲友处借来坊钱为母亲祝寿。史浩把母亲生日的礼节安排得十分隆重,自然化了不少的钱,因此欠下了一笔数目不少的债。到了秋天,因为还不了坊钱的本金利息,遭到拘呼,史浩不得不暂时躲避到绍兴,住在一个姓汤的卖饼婆家里。
绍兴十五年,三、四月间,正是槐树花季的末期。谚语有:“槐花黄,举子忙。”一年一度的省试又快要到来了,想到“强随举子踏槐花,槐花还似昔时忙”,史浩心中便郁郁怅望。卖饼婆得知后,便将自己准备作后事用的钱都给了他,史浩这才得以回到明州,还清了债务,并报名参加省试。
南宋科举实行解试、省试、殿试等三级考试制。解试又称乡贡,由地方官府考试举人,然后将合格举人贡送朝廷。解试包括州试(乡试)、转运司试(漕试)、国子监试(太学试)等几种方式,每逢科场年,在八月十五日开考,连考三日,逐场淘汰。举人解试合格,由州或转运司、国子监等按照解额解送礼部,参加省试。史浩乡试早已合格,按正常,州府就会推荐他到礼部参加省试。
宋时报考也有规定,大凡地方郡县的生徒,都必须由长吏挑选。非由学校出身的乡贡,而志愿报考的学子,先由本人向本县报名,再由县令考选后送州,最后由州通判复核,取中之后,便举行一种很隆重的仪式,然后贡送到中央,参加礼部的省试。
当时尽管科举向士大夫是广泛开放的,但明州府可以推荐的贡生却只限十二名,而要求报考的人又不下百人,所以州府必须经过严格选筛。
南宋科举的“政审”基本条件是:必须身家清白。所谓家清白,就是三代人中没有卖淫的“娼”,没有唱戏的“优”,没有当过差役的“皂隶”。所谓身清白,就是本人没有不孝、不悌、僧道还俗、废疾、吏胥、犯私罪等劣迹。经过“政审”之后,还要求同时参加考试的五个人互相连保,要求请本县的一名廪生出具书面证明,以担保该贡生确系本地籍贯,确系身家清白,并且不是在为父母的守丧之期,这样才允许进入考场。如果事后发现有弄虚作假,违反科举规定的,该贡生即被取消考试资格,保人也要受连坐,也就是我们今天法律上讲的要负连带责任。
史浩呢,因“偶罹横逆拘系”,“政审”没有通过,太守不予推荐。这件事当然急坏了史浩,同时为史浩急的还有他的好友魏杞。魏杞曾为钱端礼属僚,并深得其赏识,而当时钱端礼(钱端礼是钱鏐之后钱忱的儿子,官至吏、户二部尚书,端明殿学士,参知政事。钱端礼的孙子钱象祖后由史浩推荐入朝,官至左丞相兼太子太傅。)为明州通判(一州科举也属通判管),魏杞便专门约钱端礼,为史浩说情。钱处和也同情史浩的处境,何况其举债因为孝母,于是恳请太守再作审查,最终才得以就试[2]。
史浩就赴临安参加省试,当时有一个叫汤思退的,以政和令赴词科,他与史浩一齐到达临安,他们彼此相识,还算投机,于是一同到京城闻名的算命先生韩慥处去算一命。当时韩慥刚刚在修葺自己的居所,屋里到处堆满杂物,仅留出一席空地作为算命之用,因此每有个来叫他算命,他都谈与之上一二句便将人打发回去了。然而当汤思退、史浩一来,各自说了出身年月后,韩慥便呼来小女儿,搬来椅子,请他们坐,给他们添茶,细仔询咨,最后拱手说,你们都是今后的宰相[3]。两人面面相觑,都不敢相信韩慥说的话是真的。
礼部省试如期举行。主考官由皇帝任命,他们大多是翰林学士或六部尚书。省试在白天进行,改变了唐朝以来夜以继日、燃烛考试的做法。那天,史浩和所有贡生们一样自带水、餐具等,被点名后方可进入考场。考场用草席围隔,并有兵士守卫。贡生们入考场要进行人身搜查,以防作弊。如果搜出书文,不管多少,一律驱逐出场,并且罚两次不准参加考试。史浩和贡生们进试场按号就坐,主考官宣布考场内不准交头接耳,如果发现违反规定者立即驱赶出场,下次不得参加科举考试等规定。
答卷时,如果考生遇到不会的问题,就在试卷上写上“对未审”三个字。改卷时,对回答正确的问题就批一个“通”字,对错答或不答的问题,就批一个“不”字。进士科的考场待遇比其他科好一些,有座位、有茶汤,史浩连考三天,省试合格。
礼部奏名朝廷,参加皇帝亲自主持的殿试。殿试的时候,殿的两厢挂帷帐,设座席,上面写有考生的姓名,在考试前一天,在宫墙外发榜公布入场次序。第二天史浩与考生们依次入场,对号入座……绍兴十五年四月,赐礼部进士刘章以下三百人及第、出身,史浩、汤思退都名列金榜,史浩登进士前十名,时年三十九岁。
绍兴十六年,史浩被朝廷任命为余姚县尉,接过了同乡同窗绍兴十二年进士魏杞的班。
宋代社会维护治安、巩固基础政权主要的依靠力量是巡检、县尉及其所属的土兵、弓手。其中巡检、县尉是主干,而土兵与弓手则是实际执行者。巡检、县尉都是由朝廷直接任命的,这一做法开始于赵匡胤,他推行杯酒释兵权等一连串收回兵权的做法之后,便接受了赵普的建议,在基层政权设置县尉。
县尉的主要职责是捕捉盗贼,以保一方平安。所以民间“凡有强窃盗贼生发,劫夺民财,致伤人命,事主不能拒敌,必须报告县尉”。而县尉逐捕盗贼、履行职责则必须依靠弓手来完成。当时各县弓手的员额是由朝廷规定的,朝廷确定员额多少以户口为依据,一般县大都为五十人或六十人不等。政和年后,为了强化境内治安,各县均再增弓手,大县员额达百余人,小县也有六十人左右。余姚是大县,当时有弓手百余人。史浩上任后,最关注的就是这百余名弓手。
“国家以法为本,以例为要,其官虽贵也,其人虽贤也,然而非法无决也,非例无行也。骤而问之,不若吏之素也;蹔而居之,不若吏之久也;知其一不知其
二,不若吏之悉也,故不得不举而归之吏。”显然吏(这些弓手)是面对民众维护治安、执行事务的第一线人员,要想搞好一方治安,显然没有他们是不行的。史浩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所以他一上任便很快熟悉了弓手队伍的基本情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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