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家史;史垂教履历;考述
提要:明代中后期活跃于广东肇庆的史垂教是今贵州毕节七星关区海子街镇五十亩史氏的先祖。因《毕节德沟史氏家谱》康熙年间被外戚隐匿佚失,故家族只知他是“万历年间拔贡,特授广东肇庆府通判”。近年来,笔者探寻发现:垂教公真实职务是“广东按察副使兼肇庆兵备”,基本还原了垂教公的履历,所以撰此文以纪念垂教公并铭记家史。
一、通判职位与肇庆兵备道背景
1.1设置背景:史垂教的实际职务是“广东按察副使兼肇庆兵备”,不是“肇庆府通判”。按察副使是按察使的佐官,品级为正四品,职级高于正六品的通判。明弘治年间(1488-1505)因“武职不修”,朝庭在各省要地增派文官整饬武备,肇庆府即为其中之一。明代肇庆府属广东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司”)所辖,肇庆府辖高要、四会、广宁、德庆等州县,地处西江中游,为两广交通枢纽,水利治理与对外交流尤为重要。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肇庆府城已成为两广总督驻地,加上“兵备道”等机构,以致府衙机构繁要。万历年间(1573-1620年)肇庆府是岭南重镇。“兵备道”(全称“整饬兵备道”)是广东提刑按察使司(以下简称“按察司”)的派出机构。
1.2职官与品级:肇庆兵备道由广东按察司派按察副使充任,不属于通判职权管辖范围。按察副使充任兵备道是正四品实官,副使由按察司派遣常驻肇庆处理公务。
1.3 管辖范围:肇庆兵备道的管辖范围以肇庆府为中心,兼辖周边州县卫所,范围包括肇庆府属“高(州)、肇(庆)、韶(州)、广(州)”中路防区,故该兵备道亦参与海防统筹。
1.4 主要职责:一是节制辖区内卫所军队,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等武职均受节制。二是整理军机文书、商榷机密、但不直接统兵作战。三是因地制宜兼管文教、水利、城防、盐政、驿传等事务。四是执行特殊任务。监管督署扩建(如两广总督署扩建时协调工役,见万历年间督署增修记录);监管粮运、屯田等要务。简言之,肇庆兵备道是广东按察司派驻肇庆府、兼管军政与多项地方事务的重要文官机构,既监督武职、整饬兵备,又协调地方行政与海防。
兵备道“挂按察副使衔,有受理诉讼之职能”,在管辖范围内,兵备道即为最高司法监察机构,同时行使刑名弹劾、纠察官邪、惩治奸暴、审理狱讼、平反冤抑等司法、监察事务。
1.5 个人权限:万历十三年至二十五年(1685一1697年),史垂教始终掌握如下实权:
一是司法终审权。可驳回肇庆知府判决,直报都察院;二是军事调度权。可节制肇庆卫所官兵,参与边防部署;三是监察弹劾权。可参劾知府、同知等府级官员;四是科举监督权。曾主持贵州乡试,属中央信任的高级文官。
二、史垂教履历考辩
现存史料中关于史垂教的直接记载较为零散,综合《明实录》《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地方志与文人笔记考订如下:
2.1 基本信息:
他虽然是按察副使兼肇庆兵备,然而地方官员和老百姓大多称呼他为“推官”或“通判”,就连官方编修的《明神宗实录》也是如此记载,如《万历朝实录》在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的条目中载:“以进士史垂教为肇庆府推官。”在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的条目中称“升肇庆府推官史垂教为本府通判。”
为什么史垂教职级远高于正七品推官和正六品通判,却出现“推官”“通判”之称?这与明代“兵备道”制度的实质有关。
明代在省级按察司下设“兵备道”,由按察副使或佥事兼任主官。由于兵备道主官常驻肇庆府城,且总揽刑名、督理军务、稽查钱粮、监察司法,职权远超府级推官、通判,且可直接受理诉讼、审理刑案,实际上代行了府推官的司法职能和通判的监察职能,所以地方官吏为求行文简便,惯称“按察副使”为“推官”或“通判”。再就是明代中后期兵备道在边地与军事重镇(如肇庆)的职能高度重叠于府级司法与后勤系统,导致:第一,司法权交叉。兵备道可直接受理民刑案件,府推官反成其协理者;第二,财政与军需统管。兵备道掌管军饷、屯田、驿传,通判本职为“分管粮运,水利”,二者职责高度重合;第三,文书惯性。肇庆府衙门日常公文为求通俗,将“整饬兵备的按察副使”简称为“通判”,《明实录》编撰者未加辨析,直接采录。就出了《明神宗实录》万历十三年至十五年条目中,有垂教以肇庆府推官身份参与地方事务的记录;《明神宗实录》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和二十五年(1597)的条目中有:“以进士史垂教为肇庆府推官”和“升肇庆府推官史垂教为本府通判”的记录。明代地方官制中这种“以职代名”与“文书惯例”属于正常现象。肇庆兵备道常驻肇庆府城,“总揽刑名”是常态,史垂教作为按察副使兼肇庆兵备,难免从事审案、刑名、督狱,巡察屯田、驿传等事务,地方官民自然称他为“推官”或“通判”——如同当今称“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为“法院院长”、称“省巡视组长”为“王巡李巡”一样。
2.2 仕途:史垂教万历八年(1580年)中进士后,前5年一直处于明代官僚体系中普遍存在的“候选待用”状态,这是制度性等待,不同于当今大学毕业生的失业。直到万历十三年(1585年)才被任用。工作期间他“理刑名,察吏治”,颇有政声。其间与肇庆知府王泮任职时间(万历八年至十六年)存在4年交集。直到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仍有记载他在任上,之后就未再有升迁、调任记录,也无致仕(退休)诏令,其仕途终点可能就在广东按察副使兼肇庆兵备任上终老,符合“老于职守、卒于任所”的常见模式。其“通判”之称仅为地方文书对兵备道司法职能的通俗代称,非官职发生变动。
2.3 政绩聚焦:
2.4 文人余事:
三、历史评价与影响
3.1施政风格:与肇庆知府王泮“端悫有执”的作风不同,史垂教更显务实灵活。如在书院复兴中,他提出“学田轮作制”,提高土地利用率,该模式被后世沿用。
3.2 中西交流角色:作为直接对接利玛窦的官员,其态度影响传教活动开展。现存史料显示,他曾建议限制传教士活动范围,但未获上级采纳。
3.3 后世记忆:虽无生祠等显性纪念,但1946年五十亩史氏祠堂碑序中有赞颂他待人诚实、清正廉洁之语“犊牛言清,曾迁别驾(通判)于肇庆”,七星岩摩崖石刻中保留他的题诗《沥湖烟雨入画图》,《岭南胡氏族谱》中保留史垂教删补,时光图书馆藏“古籍下载清单”里所列《音律启蒙》(五卷,万历三十四年刊)吴默泉撰、史垂教删补,《分韵四言对偶启蒙》(“宋西山真德秀旧编,明南海蒙贤补韵,黔西(毕节卫)史垂教删补,槜李(嘉兴)周从龙校刊校”,并于万历三十四年即1606年在肇庆刊刻成书),这些体现了士大夫群体对其文化贡献的隐性认可。
四、研究局限与展望
4.1当前史料主要散见于:《广东通志》《万历肇庆府志•职官表》清道光《高要县志》《山西通志•选举志》《万历八年(1580年)进士题名碑录》《万历八年庚辰科进士登科录》《万历八年庚辰科进士履历便览》(现藏上海市图书馆),《明代进士题名碑录索引》(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2月初版),明代官牍档案《明神宗实录》(万历朝部分),利玛窦《中国札记》相关段落,七星岩现存碑刻拓片,《榆次县志》卷六《选举志》(万历三十七年<1609>刊刻),康熙《黔阳县志•侨寓》,道光《大定府志》等。
4.2 未来研究可进一步挖掘:
史垂教履历综述:祖籍山西榆次,明嘉靖间出生于贵州毕节卫,万历年间被选拔贡入国子监,万历八年中进士,万历十三年任“广东按察司副使兼肇庆兵备”,直到万历三十九年卒于任上。仕途始于进士登科,盛于典试贵州,终于肇庆官署。他因家谱佚失而差点未被铭记,却以正四品之身,默默支撑了明代边省的司法与兵备体系;他整饬肇庆兵备,属常规职守;他主持贵州乡试,属例行公务;他删补《分韵四言对偶启蒙》、题刻七星岩、帮外姓家族修订家谱等,属文人余事,非政治行为;他的履历,多因《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等文献的系统收录而得以存世!其人生轨迹,恰似明代地方官僚体系中“沉然的大多数”的缩影!
作者简介:
史洪桥,垂教公十二世孙,贵州省地矿局113地质大队党委原书记、《史氏春秋》网站顾问、中华史姓研究会常务理事
撰述 2026年元月于六盘水
